邕宁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了加快邕宁区经济建设,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南宁市政府有关政策,结合邕宁区实际。在广西省南宁市邕宁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邕宁区范围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内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是指按15%税率减半计算;生产型的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是指按15%税率减半计算。
(二)在邕宁区注册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邕宁区注册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类的内资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等6个重点产业的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等7个传统产业和农产品加工、旅游资源开发,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邕宁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在邕宁区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五)对在邕宁区注册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或者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
(六)设在蒲庙等重点镇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七减半”。
(七)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八)在原设计的产品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对于以废水40%,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减免所得税5年。
